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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法律咨询
兰台律师事务所
02-01 23:03
[ 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权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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